17 下列關於性傾向在憲法上之評價,何者錯誤?
(A)性傾向非憲法第 7 條明文規定,但仍屬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B)民法規定婚姻為一男一女的結合,是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之差別待遇
(C)同性性傾向者為社會上孤立而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
(D)以性傾向為基礎之差別待遇,應採最嚴格審查標準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5), B(331), C(187), D(1073), E(0) #3517966

詳解 (共 5 筆)

#6624051

解釋理由第14、15段回應爭點三:「如果民法不允許同性婚姻,是否違反平等權?」

差別待遇的分類方式「性傾向」: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如果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產生差別待遇,在平等權規範的範圍。而民法僅僅規定一男一女永久結合關係,沒有讓相同性別也可以,這是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
審查密度「較為嚴格」:
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其成因可能包括生理與心理因素、生活經驗及社會環境等。
許多重要醫學組織都認為同性性傾向並非疾病。
在我國,因為同性性傾向者過去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
因此,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產生的差別待遇,應該採用「較為嚴格」審查標準。除了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並須具有實質關聯。

 
 
57
1
#6634652
這題單選題,問何者錯,答案D錯,ABC全部都對。
D錯的原因只有一個,那就是大法官的審查密度並非採最嚴格審查,而是稍微比較嚴格的審查(大於寬鬆)
也就是說同婚的議題對社會而言並非特別重大公益,頂多只能算重大公益,Over。
ㅤㅤ
P.S: 由於性別傾向很可能是天生的,因此政府(內政部)法規(民法:只有一男一女能結婚)很明顯是帶有嫌疑分類的歧視。因此不可能從寬鬆審開始起跳,只有可能從嚴格開始審。(但本案沒有採嚴密剪裁=最嚴格)
20
1
#6969887
下列關於性傾向在憲法上之評價,何者錯誤?
(A) 性傾向非憲法第 7 條明文規定,但仍屬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1. 釋字第 748 號解釋理由書指出,憲法第7明文揭示之5種禁止歧視事由,僅係例示,而非窮盡列舉。
  2. 是如以其他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屬本條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ㅤㅤ
(B) 民法規定婚姻為一男一女的結合,是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之差別待遇✔️
釋字第 748 號解釋理由書指出,現行婚姻章僅規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而未使相同性別二人亦得成立相同之永久結合關係,係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而使同性性傾向者之婚姻自由受有相對不利差別待遇。
ㅤㅤ
(C) 同性性傾向者為社會上孤立而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
釋字第 748 號解釋理由書指出,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

釋字第 748                             106524

理由書

....

  憲法第7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條明文揭示之5種禁止歧視事由,僅係例示,而非窮盡列舉。是如以其他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屬本條平等權(A)規範之範圍。

  現行婚姻章僅規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而未使相同性別二人亦得成立相同之永久結合關係,係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而使同性性傾向者之婚姻自由受有相對不利差別待遇(B)按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與人格自由、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屬重要之基本權。且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immutable characteristics),其成因可能包括生理與心理因素、生活經驗及社會環境等(註1)。目前世界衛生組織、汎美衛生組織(即世界衛生組織美洲區辦事處)(註2)與國內外重要醫學組織(註3)均已認為同性性傾向本身並非疾病。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C),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是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為嚴格(D)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並須具有實質關聯,始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ㅤㅤ
(D) 以性傾向為基礎之差別待遇,應採最嚴格審查標準❌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
釋字第 748 號解釋理由書指出,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並須具有實質關聯,始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16
0
#6602699
答案:(D)   理由(官方依據)  ...
(共 35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5
0
#6607238
(A) 性傾向非憲法第 7 條明文規定,...
(共 24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4

私人筆記 (共 5 筆)

私人筆記#7402470
未解鎖
17.               ...

(共 38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5
0
私人筆記#7438925
未解鎖
司法院 釋字第748號 理由書:…二、憲...
(共 19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
私人筆記#7517600
未解鎖
下列關於性傾向在憲法上之評價,何者錯誤?...
(共 122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私人筆記#7667767
未解鎖
這題考的是 性傾向與憲法平等原則,我們...
(共 48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私人筆記#7501676
未解鎖
解釋理由第14、15段回應爭點三:「如果...
(共 41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