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案件之判決,何者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A)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B)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C)機關權限爭議案件
(D)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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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2), B(80), C(204), D(917), E(0) #3517958

詳解 (共 6 筆)

#6612340
9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案件之判決,何者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A)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B)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C) 機關權限爭議案件
(D)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答案是(D),理由如下:

一、依憲法訴訟法第25條第一項規定: 「
第五章【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二、補充,憲法訴訟法第25條第二項規定:「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代表其在審查其他案件時,係以書面審理為原則。
==>其一理由:
係因改採憲法法庭裁判審查的形式,勢必案件量會增加,所以採書面審理方式可減輕大法官負擔。
==>其二理由:
1.因大法官多以審查法規範是否違憲及機關權限爭議問題,這類的問題通常不需要察其言、觀其色,故以書面審查即可達到效果,除非特殊情形,有必要,才行言詞辯論。
2.而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政黨違憲審查案件,按憲法訴訟法第68條及第78條聲請書內容涉及事實、證據的認定,故應給予當事人就事實與法律行言詞辯論的機會,讓大法官可察其言、觀其色,依直接審理所得心證作為判斷,故才會規定一定必須以言詞辯論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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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2642
答案:(D)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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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4637
忘記第幾次回來這刷一張 提供一下免背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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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6028
法源依據 依《憲法訴訟法》 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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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4696
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案件之判決,何者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A)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B)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C) 機關權限爭議案件❌
(D)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憲法訴訟法第 25 條第1項
ㅤㅤ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25 條立法理由
本法第五章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其審理程序具真正對立之兩造當事人,且涉及調查證據,應使其有就事實及法律言詞辯論之機會,爰於憲法訴訟法第 25 條第1項明定應本於言詞辯論為判決。ㅤㅤ

憲法訴訟法第 25 條

I.第五章(總統、副總統彈劾)(D)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II.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立法理由      

本法第五章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其審理程序具真正對立之兩造當事人,且涉及調查證據,應使其有就事實及法律言詞辯論之機會,爰於本條明定憲法法庭審理第五章第六章案件,應本於言詞辯論為判決;其餘案件則由憲法法庭視個案性質決定是否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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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0476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D)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ㅤㅤ
憲法法庭對此類具高度政治性或重大公益案件,必須舉行言詞辯論
讓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庭陳述意見、進行辯論,確保程序公開透明並促進審理之詳盡。 
ㅤㅤ
ㅤㅤ
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是什麼意思?
  • 字面意思:判決的基礎必須建立在雙方(或各方)於法庭上公開直接陳述、詰問及辯論的過程上,不能僅憑書面文件審理。
ㅤㅤ
  • 法律意義:為憲法法庭審理之原則(憲訴法§15),代表案件具有高度公益性重大法律爭議涉及政治權力制衡,需透過言詞辯論讓證據更透明、理由更充分(憲法法庭審理程序之相關規定 憲法法庭網站)。
ㅤㅤ
  • 相對概念:書面審理。
正確答案解析:
  • (D)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具高度爭議性,憲法法庭規定應行言詞辯論。
  • (A)(B)(C):雖然憲法法庭原則上可以行言詞辯論,但並非像彈劾案般「一律」必須行言詞辯論。 
ㅤㅤ
依據中華民國法律,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的案件主要包括:
ㅤㅤ
民事訴訟之通常程序終局判決刑事訴訟判決,以及憲法訴訟法中關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ㅤㅤ
此程序旨在公開法庭上進行調查與當事人對辯,以確保訴訟程序之正當性與透明度。 
以下為具體應本於言詞辯論之情形:
  • 憲法訴訟: 依憲法訴訟法§25Ⅰ規定,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及政黨違憲解散案,其判決必須本於言詞辯論。
  • 民事訴訟: 終局判決前,原則上均需經過言詞辯論程序。
  • 刑事訴訟: 審判期日,法院應在調查證據完畢後,進行當事人間的言詞辯論。 
若未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除法律另有規定(如民事判決未經言詞辯論但合於法定程序外)外,通常程序中會違反直接審理與言詞審理原則。 
並非所有憲法訴訟都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根據《憲法訴訟法》,僅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強制要求言詞辯論,其餘案件(如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得不經言詞辯論,以準備程序或書面審理方式進行,若行言詞辯論需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的關鍵規範:
  • 強制言詞辯論案件: 彈劾總統或副總統案、政黨違憲解散案。
  • 得不經言詞辯論案件: 大多數的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通常以書面審理為主。
  • 決定主體: 是否進行言詞辯論,由憲法法庭大法官評議決定。
  • 出席要求: 言詞辯論需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為之。
  • 訴訟代理: 當事人出席言詞辯論通常需要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因此,並非所有案件都必須經過口頭辯論,許多憲法案件會透過書面審理程序來處理,以兼顧效率與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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