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案件之判決,何者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A)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B)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C)機關權限爭議案件
(D)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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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2), B(80), C(204), D(917), E(0) #3517958
統計: A(352), B(80), C(204), D(917), E(0) #3517958
詳解 (共 6 筆)
#6612340
9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案件之判決,何者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A)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B)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C) 機關權限爭議案件
(D)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答案是(D),理由如下:
一、依憲法訴訟法第25條第一項規定: 「第五章【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二、補充,憲法訴訟法第25條第二項規定:「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代表其在審查其他案件時,係以書面審理為原則。
==>其一理由:
係因改採憲法法庭裁判審查的形式,勢必案件量會增加,所以採書面審理方式可減輕大法官負擔。
==>其二理由:
1.因大法官多以審查法規範是否違憲及機關權限爭議問題,這類的問題通常不需要察其言、觀其色,故以書面審查即可達到效果,除非特殊情形,有必要,才行言詞辯論。
2.而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政黨違憲審查案件,按憲法訴訟法第68條及第78條聲請書內容涉及事實、證據的認定,故應給予當事人就事實與法律行言詞辯論的機會,讓大法官可察其言、觀其色,依直接審理所得心證作為判斷,故才會規定一定必須以言詞辯論行之。
==>其一理由:
係因改採憲法法庭裁判審查的形式,勢必案件量會增加,所以採書面審理方式可減輕大法官負擔。
==>其二理由:
1.因大法官多以審查法規範是否違憲及機關權限爭議問題,這類的問題通常不需要察其言、觀其色,故以書面審查即可達到效果,除非特殊情形,有必要,才行言詞辯論。
2.而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政黨違憲審查案件,按憲法訴訟法第68條及第78條聲請書內容涉及事實、證據的認定,故應給予當事人就事實與法律行言詞辯論的機會,讓大法官可察其言、觀其色,依直接審理所得心證作為判斷,故才會規定一定必須以言詞辯論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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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4696
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案件之判決,何者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A)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B)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C) 機關權限爭議案件❌
(D)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憲法訴訟法第 25 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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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25 條之立法理由:
本法第五章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其審理程序具真正對立之兩造當事人,且涉及調查證據,應使其有就事實及法律言詞辯論之機會,爰於憲法訴訟法第 25 條第1項明定應本於言詞辯論為判決。ㅤㅤ
本法第五章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其審理程序具真正對立之兩造當事人,且涉及調查證據,應使其有就事實及法律言詞辯論之機會,爰於憲法訴訟法第 25 條第1項明定應本於言詞辯論為判決。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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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25 條 I.第五章(總統、副總統彈劾)(D)及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II.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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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本法第五章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其審理程序具真正對立之兩造當事人,且涉及調查證據,應使其有就事實及法律言詞辯論之機會,爰於本條明定憲法法庭審理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應本於言詞辯論為判決;其餘案件則由憲法法庭視個案性質決定是否行言詞辯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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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0476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D)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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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對此類具高度政治性或重大公益案件,必須舉行言詞辯論,
讓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庭陳述意見、進行辯論,確保程序公開透明並促進審理之詳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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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是什麼意思?
- 字面意思:判決的基礎必須建立在雙方(或各方)於法庭上公開直接陳述、詰問及辯論的過程上,不能僅憑書面文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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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義:為憲法法庭審理之原則(憲訴法§15),代表案件具有高度公益性、重大法律爭議或涉及政治權力制衡,需透過言詞辯論讓證據更透明、理由更充分(憲法法庭審理程序之相關規定 憲法法庭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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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對概念:書面審理。
正確答案解析:
- (D)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具高度爭議性,憲法法庭規定應行言詞辯論。
- (A)(B)(C):雖然憲法法庭原則上可以行言詞辯論,但並非像彈劾案般「一律」必須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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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民國法律,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的案件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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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之通常程序終局判決、刑事訴訟判決,以及憲法訴訟法中關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與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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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程序旨在公開法庭上進行調查與當事人對辯,以確保訴訟程序之正當性與透明度。
以下為具體應本於言詞辯論之情形:
若未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除法律另有規定(如民事判決未經言詞辯論但合於法定程序外)外,通常程序中會違反直接審理與言詞審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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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所有憲法訴訟都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根據《憲法訴訟法》,僅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強制要求言詞辯論,其餘案件(如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得不經言詞辯論,以準備程序或書面審理方式進行,若行言詞辯論需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的關鍵規範:
因此,並非所有案件都必須經過口頭辯論,許多憲法案件會透過書面審理程序來處理,以兼顧效率與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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