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種事項,行政院院長無須提交行政院會議議決?
(A)應提出於立法院之事項
(B)總統召集院際爭執調解之事項
(C)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D)依法應提出於立法院之國家重要事項
統計: A(215), B(1378), C(292), D(102), E(0) #3517957
詳解 (共 8 筆)
依憲法第58條第二項規定: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A)】及其他重要事項【(D)】,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C)】,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本題並無提到(B)。
※補充: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矚上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憲法第44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賦予總統調節院際爭端之權力,係為避免各院間極可能產生之摩擦衝突,乃授權總統以國家元首之尊,出面調節,定紛止爭。」
-->由此判斷,應該是不需要經過行政院會議議決的。
簡單說:
行政院長有三類事情一定要帶到行政院會議決定:
1. 要送去立法院的重大提案(法律案、預算案、宣戰媾和等)。
2. 涉及不同部會共同的事務。
3. 其他需要送立法院的國家重大事項。
但「總統主持院際之間的爭執調解」是總統的專屬權力,和行政院會議沒有關係,所以院長不用提來開會。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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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58 條 1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2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A)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D),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C),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
-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0項規定,總統為處理院際間之爭執或業務協調,得召集有關機關首長協商解決之。
- 此為總統的院際協調權,通常由總統直接召集相關院長(例如行政院長、立法院長等)協商,無須提交行政院內部會議(行政院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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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44 條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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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與 (D) 均須議決: 法條明文規定「應提出於立法院之事項」(如法律案、預算案等)以及「國家重要事項」,都必須經過院會集體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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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須議決: 法條末段提到的「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為了協調部會間的職權衝突,也必須在院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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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無須議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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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不同: 「院際爭執調解」是依據 《憲法》第 44 條,由總統召集各院院長進行會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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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限層級: 這是各院院長(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代表該院與總統進行協調,屬於「政治協商」性質,並非行政院內部的施政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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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運作: 行政院長參與總統召集的調解,是代表行政院去與其他院溝通,並非行政院內部的職權行使,因此不在憲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的「須經院會議決」清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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