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立法院審查預算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立法院對於預算案,得為增刪修改
(B)立法院對於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C)立法院對於預算案,得於項目中移動增減金額
(D)立法院審議預算案,須受屆期不連續原則之拘束
統計: A(149), B(1198), C(73), D(163), E(0) #3517956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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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可以刪減預算,但受憲法第 70 條限制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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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解釋理由書指出,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立法院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應以合乎「預算案」性質的方式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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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70 條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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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391 號 民國 84年12月8日
解釋爭點 立委審議預算得否移動或增減預算項目?
解釋文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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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 70 條明確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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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 264 號及第 391 號解釋均重申此意旨,強調此規定旨在防止政府預算膨脹,加重人民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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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期不連續原則」(會期不連續原則)主要適用於法律案,指一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尚未審議完成的法律案即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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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案屬於「措施性法律」,其審議有其特殊性。預算法有規定年度預算案未及完成審議時的處理方式(例如:依預算法第 54 條,得依上年度標準辦理),因此不適用法律案的屆期不連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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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選項解析
(D) 立法院審議預算案,須受屆期不連續原則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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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立法院每屆立委四年任期屆滿時,除了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完成三讀的議案(如法律案),
預算案涉及國家年度收支與施政計畫,若因立委換屆而使預算「胎死腹中」,將導致政府運作癱瘓。
- 法律案:受屆期不連續約束(未通過則不續審)。
- 預算案:不受屆期不連續約束(新一屆可繼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