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單一選區兩票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之修正條文與本文,屬同等位階,如係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即不違反憲法
(B)依政黨名單投票採比例代表制選舉,並設百分之五席次分配門檻,尚無牴觸憲法平等保護之意旨
(C)依憲法規定,各種選舉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D)政黨門檻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差距,而有選票不等值現象,惟大法官解釋仍 肯認其合憲性
統計: A(647), B(180), C(304), D(530), E(0) #3517959
詳解 (共 9 筆)
(B) 依政黨名單投票採比例代表制選舉,並設百分之五席次分配門檻,尚無牴觸憲法平等保護之意旨
這是對的
D) 政黨門檻可能使政黨所得選 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差 距,而有選票不等值現象,惟大 法官解釋仍 肯認其合憲
- 根據我國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大法官確立了「憲法修改界限」的理論。這意味著,即使修憲程序完全合法,其修改的「內容」也不得違背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的基本原則。
- 例如國民主權原則、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以及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核心內涵等。如果修憲內容牴觸了這些核心價值,仍然可能構成「違憲的憲法修正」。因此,並非只要程序合法,內容就一定合憲。
- 政黨門檻確實會造成未達 5% 門檻政黨的選票無法轉換為席次,形成選票價值不均等的現象(俗稱「票票不等值」)。
- 然而,如前述釋字第 721 號解釋所述,大法官權衡後認為,為了達成增進國會效率與政治安定等重要公共利益,此種對選舉權的限制仍在合憲範圍內。
(A) 憲法之修正條文與本文,屬同等位階,如係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即不違反憲法
釋字第499號理由書: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亦為憲法所賦予,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雖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B) 依政黨名單投票採比例代表制選舉,並設百分之五席次分配門檻,尚無牴觸憲法平等保護之意旨
釋字第721號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並立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並未違反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關於並立制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與上開增修條文規定內容相同,亦不生牴觸憲法之疑義。
(C) 依憲法規定,各種選舉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ㅤ
憲法第 129 條: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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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政黨門檻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差距,而有選票不等值現象,惟大法官解釋仍 肯認其合憲性
釋字第721號理由書:至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關於百分之五之政黨門檻規定部分,雖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一定差距,而有選票不等值之現象。惟其目的在避免小黨林立,政黨體系零碎化,影響國會議事運作之效率,妨礙行政立法互動關係之順暢,何況觀之近年立法委員政黨比例代表部分選舉結果,並未完全剝奪兩大黨以外政黨獲選之可能性,是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有關政黨門檻規定部分,既無損於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基本原則之實現,而未變動選舉權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即應屬修憲機關得衡情度勢,斟酌損益之範疇,自未違反上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