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
(A)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B)縣設縣長,由內政部指派之
(C)將鄉(鎮、市)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D)將省諮議會議員之人數縮減為 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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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1559), C(421), D(108), E(0) #3517964
統計: A(37), B(1559), C(421), D(108), E(0) #3517964
詳解 (共 6 筆)
#6859768
請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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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將鄉(鎮、市)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其依據是地方制度法的哪一條?
考科無地方治理,僅會一些常考的基礎條文,也找不到答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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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5889
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
✔(D) 將省諮議會議員之人數縮減為 10 人
- 先看憲法等級的規定,
《憲法增修條例》第 9 條第1項第2款: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若干人」在憲法上的意思就是:憲法本身不強行規定具體人數,全權交給「法律(即地方制度法)」去彈性規定。 - 而地方制度法規定的議員範圍是5~29人,故D選項將人數縮減至10人是在地方制度法所規定之範圍內。此範圍是憲法增修條例賦予《地方制度法》定之若干範圍,並無憲法所不許之處。
《地方制度法》第 11 條:
「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任期三年,為無給職,其人數由行政院參酌轄區幅員大小、人口多寡及省政業務需要定之,至少5人,至多29人,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諮議長,綜理會務,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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