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
(A)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B)縣設縣長,由內政部指派之
(C)將鄉(鎮、市)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D)將省諮議會議員之人數縮減為 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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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1244), C(328), D(90), E(0) #3517964
統計: A(31), B(1244), C(328), D(90), E(0) #3517964
詳解 (共 5 筆)
#6947712
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
(A)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依據:《憲法》第 124 條規定縣設縣議會,且依民主原則,議員由縣民選舉產生,代表縣的立法權。這完全符合憲法對地方自治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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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縣設縣長,由內政部指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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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憲法》第 122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以及《地方制度法》的規定,縣是地方自治團體,其行政首長(縣長)必須由「縣民依法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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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由內政部指派」的作法,完全違反了地方自治的住民自治(民選)原則和民主原則,是現行憲政體制所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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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將鄉(鎮、市)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 釋字 550 號解釋確認,鄉(鎮、市)是否為地方自治團體,非屬憲法絕對保障之事項。
- 立法者可以基於政治、經濟、區域發展、歷史文化等考量,透過立法程序(如《地方制度法》的修改或行政區域調整)將其調整為非自治團體(例如改為直轄市下的區),此種調整並不牴觸憲法對地方自治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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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將省諮議會議員之人數縮減為 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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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第 3 款規定:「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省設省諮議會,置諮議會議員若干人,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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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省政府與省諮議會的組織和職權已被「精簡化」,其議員數量並非憲法直接規定。立法者在「若干人」的範圍內,基於精簡省級機關的政策目的,縮減議員人數是合憲且被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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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9768
請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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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將鄉(鎮、市)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其依據是地方制度法的哪一條?
考科無地方治理,僅會一些常考的基礎條文,也找不到答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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