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憲法本文規定,若院與院間發生爭執,何者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A)總統
(B)國民大會議長
(C)最高法院院長
(D)總統府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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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3), B(59), C(83), D(21), E(0) #3517967
統計: A(1693), B(59), C(83), D(21), E(0) #3517967
詳解 (共 3 筆)
#6947737
依憲法本文規定,若院與院間發生爭執,何者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A) 總統✔️
- 依據憲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 此為憲法本文對總統院際調解權之明文規定,旨在解決五院(行政院、立法院、監察院、司法院、考試院)間權限爭議,以維持國家運作之和諧。
(B) 國民大會議長❌
國民大會已於2005年廢除。
(C) 最高法院院長❌
司法院負責司法行政,最高法院院長僅管轄司法審判,無院際調解權(憲法第77條、第78條)。
(D) 總統府秘書長❌
總統府秘書長僅為行政輔佐人員,無憲法授權之調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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