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有關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不經人民同意
(B)須有法定廢止原因,始得依職權廢止
(C)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D)一律得溯及既往使行政處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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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7), B(92), C(175), D(5338), E(0) #195315

詳解 (共 7 筆)

#389746

行政程序法125條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
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from上榜者之連結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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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3093

A 廢止行政處分的這個行為也是行政處分,依照行程第92條,行政處分原則上乃單方行政行為,不須人民的同意。

B 這我不確定,如有錯請指正!印象中通說是,廢止合法授益行政處分原則上不得為之,除非法有明定或例外。原因至少有,它是合法的,再者,它是授益處分,通常要考慮信賴保護利益,而且,如果值得信賴保護,還要考慮比例原則,考量因素非常多。

D 依照行程第125條,原則上往後失效,或指定日期往後失效。如果是未履行負擔之附款,得溯及既往失效。

12
0
#613852
撤銷->"""知"""有撤銷原因二年內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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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616
2F這題是說"廢止"沒提到撤銷

C請參考行政程序法123+124條
6
0
#3629103

關鍵字:一律

3
0
#656807
行政程序法124   2f   您方向錯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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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1646
行政程序法第125條  (行政處分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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