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有關委辦事項的特性,何者敘述錯誤?
(A)委辦事項非屬地方自治團體事務,而是上級政府的事務
(B)委辦事項是委交地方自治團體,使其負行政執行之事務
(C)委辦事項之執行,由受委辦之地方自治團體為之,無須受上級政府之指揮監督
(D)委辦事項之交付須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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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19), C(1678), D(15), E(0) #435993

詳解 (共 2 筆)

#2884571

地方制度法 第2條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
    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
    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
    之事項。


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D)在上級政
    府指揮監督下
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A),而負其行
    政執行責任之事項(B)


四、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
    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五、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
    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六、去職:指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撤職之懲戒處分、依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規定被罷免或依本法規定被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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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共 1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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