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有關行政事實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事實行為乃以不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之行政行為
(B)行政事實行為無法律保留原則適用之問題
(C)行政事實行為有公法與私法性質之分
(D)行政事實行為仍可能侵害人民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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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1258), C(232), D(42), E(0) #1807155

詳解 (共 4 筆)

#2887196

事實行為的意義:

事實行為仍是公權力行政、行政行為,但係不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行為。

事實行為仍有公法性質(如行政上強制執行)或私法性質(交付款項、物品等)的區分。

行政事實行為亦可能為私經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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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3628
行政事實行為仍可能侵害人民之權利 ,侵害...
(共 3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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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4350

「法律保留」原則係指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保留給法律來規 範,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蓋憲法已將 某些事項保留給立法機關,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加以規定;「法律優 位」係指法律對於行政之優越地位,以法律指導、支配行政,其目的 在防止行政行為違背法律


此行政行為包括各種形式之行政行為,諸如行政處分、行政契 約、法規命令、事實行為。此則憲法優位於法律、法律優位於命令及 其他國家行為。是以,由此觀之,事實行為受「法律保留」及「法律 優位」原則支配。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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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2780

任何行為皆須遵守法律保留原則

除非是細節性、技術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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