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人民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得申請閱覽卷宗
(B)對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之申請,行政機關得拒絕之
(C)於行政程序進行中,不服機關拒絕之決定者,得即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D)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證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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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125), C(1286), D(52), E(0) #1807160
統計: A(125), B(125), C(1286), D(52), E(0) #1807160
詳解 (共 6 筆)
#2935132
閱覽卷宗是程序行為
請求遭拒絕
走聲明異議或與實題判決一同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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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0909
(A)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得申請閱覽卷宗
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一項但書:「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 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B)對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之申請,行政機關得拒絕之
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二項第一款:「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C)於行政程序進行中,不服機關拒絕之決定者,得即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行政程序法第174條第一項前段:「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准駁卷宗閱覽聲請者,屬行政程序,應以案件相關人所主張之權益救濟為實體。
(D)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證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四項:「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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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2795
A 行程法§46 第一項
B 行程法§46 第二項第一款
D 行程法§46 第四項
請求更正而非直接提起行政爭訟(C)
參考法條:
第 46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A)。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B)。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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