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何者不得依據行政程序法申請閱覽卷宗?
(A) 行政程序之申請人
(B) 行政程序申請人之相對人
(C) 因行政程序影響其公、私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
(D) 行政程序中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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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81), C(438), D(3078), E(0) #2772180
統計: A(24), B(181), C(438), D(3078), E(0) #2772180
詳解 (共 4 筆)
#5111093
行政程序法第46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行政程序法第20 條
本法所稱之 當事人 如下:
一、 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 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 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 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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