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有關行政計畫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行政機關雖享有所謂計畫高權,行政法院非不得審查行政機關所訂定之行政計畫
(B) 在大規模之計畫有所謂先行裁決,此種多階段之決定有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之適用
(C) 如經確定計畫裁決程序,因具核准及形成與集中事權效果,當事人不得再行爭訟
(D) 行政機關變更計畫時,人民如有權利受損之情形,仍得依國家賠償法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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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8), B(130), C(2319), D(676), E(0) #2772183
統計: A(318), B(130), C(2319), D(676), E(0) #2772183
詳解 (共 6 筆)
#5097803
(一)行政計畫往往涉及人民之權利,如都市計畫中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指定、道路、鐵路闢建計畫中路線之規畫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等,關係人民土地所有權之保障及使用自由,若利害關係人對於具體計畫內容不服,可否採取行政救濟手段或採取何種行政救濟手段,在學界及實務界中並無定論。其主要之關鍵在於行政計畫之法律性質為何,及受計畫影響之人是否為行政救濟途徑中之適格當事人。目前法令明訂可對行政計畫提起行政爭訟者,似僅限於經公告之土地重劃分配成果表(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二二)。
(二)新制定的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有「確定其計畫之裁決」一語,但並未進一步規範確定計畫之步驟,在解釋上此一「確定計畫裁決」在性質上仍應為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人民於尋求行政救濟時亦應免除訴願程序,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三)在實務上,目前允許經由行政爭訟手段尋求救濟者為行政計畫之變更,前已論及都市計畫之個案變更性質上屬行政處分,權利或利益受損者,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尋求救濟(司法院釋一五六、行政法院五十九年判字一九二判例參照)。
(四)由於行政計畫之性質特殊,行政機關擁有較高之計畫裁量權。以行政機關與法院之組織、權限、人力及能力等項目來看,一般而言法官欠缺專門技術知識,大都需要專家鑑定之協助,在無明顯之裁量、衡量瑕疵及明顯違法(如與上位計畫牴觸時)的情況下,法院不應審查計畫之實體。註
註:參李建良等合著,行政法入門,台北:元照出版公司,初版一刷,89年7月,頁318~320。
來源: http://donhi.com.tw/modules/tad_book3/pda.php?tbdsn=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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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4155
想請問各位大大為什麼不能選D? 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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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7785
我有疑問的地方是確實能行政爭訟,但適用國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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