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關於土地徵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係以公權力剝奪人民之財產權
(B) 財產權人構成特別犧牲
(C) 得要求合理補償
(D) 得依據法規命令為徵收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17), B(169), C(142), D(2538), E(0) #2772193
統計: A(517), B(169), C(142), D(2538), E(0) #2772193
詳解 (共 7 筆)
#5111195
釋字579 號
徵收與補償連結原則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土地徵收乃係國家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是以規定此項徵收及其程序之法律必須符合必要性原則,並應於相當期間內給予合理之補償〈本院釋字第四00號、第四二五號解釋參照〉。且土地徵收對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而言,係為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別犧牲,是補償費之發給不宜牽延過久,應儘速為之。否則將影響徵收處分之效力,此為有徵收即有補償,補償之發給與徵收土地之間,具有不可分之一體性所必然〈本院釋字第四二五號、第五一六號解釋參照〉。學說上稱之為徵收與補償連結原則,或唇齒條款〈結合條款〉,亦即有徵收即有補償,無補償即無徵收,俾使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其財產所產生之財富價值得予以確保〈財產價值之保障〉。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土地徵收乃係國家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是以規定此項徵收及其程序之法律必須符合必要性原則,並應於相當期間內給予合理之補償〈本院釋字第四00號、第四二五號解釋參照〉。且土地徵收對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而言,係為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別犧牲,是補償費之發給不宜牽延過久,應儘速為之。否則將影響徵收處分之效力,此為有徵收即有補償,補償之發給與徵收土地之間,具有不可分之一體性所必然〈本院釋字第四二五號、第五一六號解釋參照〉。學說上稱之為徵收與補償連結原則,或唇齒條款〈結合條款〉,亦即有徵收即有補償,無補償即無徵收,俾使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其財產所產生之財富價值得予以確保〈財產價值之保障〉。
國家因
(D)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
(B)對被徵收財產之權利人而言,係為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別犧牲,國家應給予(C)合理之補償,且補償與損失必須相當。
國家依法徵收土地時,對該土地之所有權人及該土地之其他財產權人均應予以合理補償
(A)係以法定程序(公權力)剝奪人民的財產
補償方式,立法機關有一定之自由形成空間。
76
0
#5109287
應改為 依“法”徵收。
3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