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行政法院審查古蹟或歷史建築等文化資產審議決定時,關於判斷餘地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法院得審查文化資產審議決定所憑藉的基礎事實是否正確
(B) 法院得審查審議程序是否符合正當行政程序及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是否合法
(C) 法院得審查文化資產保存價值判斷之結論與相關學術領域多數見解是否相符
(D) 文資審議決定對當事人基本權之限制越重大,應採越高之審查密度
統計: A(507), B(265), C(2282), D(630), E(0) #2772188
詳解 (共 6 筆)
判斷餘地:原則上,法院不得介入審查,須尊重行政機關之決定,例如高度屬人性之決定、獨立專家委員會所作之決定(C)、預測性或評估性之決定、高度政策性之判斷、地方自治事項等等
節錄自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41號判決簡評,作者:台北律師公會行政法委員會委員 吳子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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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法院如何審理文化資產事件?
文資委員認定古蹟並非天馬行空,而須在符合一定要件時,方可指定古蹟,這些要件就是指文資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古蹟: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及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古蹟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一、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者。二、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三、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從這些要件的文字看起來,其實仍讓人感覺模糊。這種模糊的法定要件,在法律上專有名詞是「不確定法律概念」,簡單來說,因為立法者窮盡一切可能仍無法以法律規範世間所有情況,所以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此種立法技術,賦予執法者權限,在個案中適用法律,而這個適用法律的空間,又被稱為「判斷餘地」。在文資事件中,古蹟之指定,實際上係由具有文資相關專業的委員依其專業認定建造物是否符合前開法規所定古蹟的要件。對於法院而言,法官具有法律專業並無疑問,但法官並無文資相關專業背景,因此基於權力分立及專業考量,法官在這時候就要適度尊重文資委員的判斷(C),除非有特定違法情形,否則就要降低審查密度。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41號判決即明確表示:「又涉及具高度屬人性之評定、高度科技性之判斷、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就不確定法律概念所為之判斷,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行政機關就此等行政事項尤享有專業判斷之餘地,參照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項及第201條之規定,行政法院僅得審查行政機關之判斷有無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構成應予撤銷或變更之情形。
易言之,行政法院就涉及專業判斷之行政處分,僅得就:
(1)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是否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A)或不完全之資訊。
(2)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
(3)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法定之正當程序。
(4)作成判斷之行政機關,其組織是否合法(B)且有判斷之權限。
(5)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亦即違反不當聯結之禁止。
(6)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原則,如平等原則、公益原則等事項為審查,不得替代行政機關為決定(司法院釋字第382號、第462號、第553號解釋理由參照)。
上揭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第1款規定之『古蹟』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且得否指定為古蹟之文化資產,明顯屬於高度專業範疇,依規定應由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本於專業素養為判斷,倘行政機關作成判斷時無前揭情形,要難任意指摘其有違法之情形。」,本件判決中,因文資委員於審議程序中並無判決所提到之違法情形,所以駁回一銀之請求,認定宜蘭縣政府指定「第一商業銀行宜蘭分行」為古蹟的行政處分合法。
來源: https://www.tba.org.tw/1440
(一)事件之性質影響審查之密度,單純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與同時涉及科技、環保、醫藥、能力或學識測驗者,對原判斷之尊重即有差異。又其判斷若涉及人民基本權之限制,自應採較高之審查密度。(D) 文資審議決定對當事人基本權之限制越重大,應採越高之審查密度
(二)原判斷之決策過程,係由該機關首長單獨為之,抑由專業及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合議機構作成,均應予以考量。(B) 法院得審查審議程序是否符合正當行政程序及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是否合法
(三)有無應遵守之法律程序?決策過程是否踐行?
(四)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錯誤?(A) 法院得審查文化資產審議決定所憑藉的基礎事實是否正確
(五)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
(六)是否尚有其他重要事項漏未斟酌。
(C) .判斷餘地之事項,法院原則上不加以審查,亦即尊重其決定行政機關專業意見之見解,所謂高度屬人性,「專業性」,經驗性之專業判斷,例如:國家考試之評分、學生成績評定、計劃性政策之決定、公務員能力評價、獨力專家委員會判斷、專門科技事項以及行政上的預測決定,在此領域中,法院由於審查能力有限,故在事實上僅能聽從專業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