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的資訊公開,下列說明何者錯誤?
(A)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
(B)利害關係人不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C)當事人申請閱覽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行政機關得拒絕之
(D)當事人申請閱覽之資訊,如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有保密之必要者,應拒絕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61), B(5980), C(355), D(209), E(0) #2398298

詳解 (共 10 筆)

#4168117

行政程序法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
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
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
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109
1
#4940807

回樓上張朝舜 :

行政程序法§46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

正如小妹在6樓所言 >>

行政程序法§46之規定,

政府資訊以

公開為原則 (人民""申請閱覽;一旦經申請行政機關原則即"應"公開),

不公開為例外  (行政機關遇有第二項各列舉事項"得"為不公開之決定)

這樣解釋 (C) (D)選應該較不會被文字迷惑 =)
--------
(C)當事人申請閱覽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行政機關得拒絕之

(D)當事人申請閱覽之資訊,如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保密之必要者,應拒絕之

--------
(B) 選也能迎刃而解了,敘述也顯然是最錯誤

(B)利害關係人不得(×)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34
0
#4930059

回樓上 SHUNGHSU :

行政程序法§46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

行政程序法§46之規定,

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 (""申請閱覽),不公開為例外

該條二項各款係屬例外"不需公開"】各反面列舉事項(D)選無誤 : )

(D)當事人申請閱覽之資訊,如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有保密之必要者,應拒絕之


17
0
#4170827
(A)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
(共 86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7
0
#4292454
(A)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
(共 48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0
#5045870

回11F 張朝舜 :

不公開為例外  (行政機關遇有第二項各列舉事項"得"為不公開之決定)

 

(D)當事人申請閱覽之資訊,如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保密之必要者,應拒絕


無保密必要者,仍應公開;反面解釋,有保密必要(甚且明文"依法規"),則拒絕不公開,是OK的

所以這樣沒錯。 

行政程序法上資訊公開,行政機關處理方式,請您記得2件事就好,不必為其文字所迷惑^ ^ 

人民申請後,↓ 都是依法辦事,行政機關站得住腳。只要不違背 "開放人民申請" 閱覽即可。

作法1 : 檢視法規上之條件,可公開者,即公開

作法2 : 檢視法規上之條件,不好公開,則拒絕


13
0
#4685992

行政程序法 第七節 資訊公開

(A)47-II

(B)46-I

(C)46-II

(D)46-II

10
0
#4930143

不客氣^ ^ 也感謝您提供一個敝人再深入思考法條的機會

法緒真的喜歡考細節中的魔鬼,不然就是典委自己題意不明生魔鬼囧

7
1
#4930118

感謝6F

4
1
#4168438
X(B)利害關係人不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
(共 74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5818395
未解鎖
37.            ...
(共 70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
私人筆記#5629696
未解鎖
D也是錯吧⋯得拒絕。只是答案錯的比較大。...
(共 4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1
私人筆記#6698625
未解鎖
AP''§46 Ⅰ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
(共 29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私人筆記#5844627
未解鎖
B錯誤,可以 D有瑕疵,應改為「得」...
(共 48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