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的資訊公開,下列說明何者錯誤?
(A)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
(B)利害關係人不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C)當事人申請閱覽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行政機關得拒絕之
(D)當事人申請閱覽之資訊,如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有保密之必要者,應拒絕之
統計: A(661), B(5980), C(355), D(209), E(0) #2398298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程序法
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
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
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回樓上張朝舜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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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小妹在6樓所言 >>
依行政程序法§46之規定,
政府資訊以
公開為原則 (人民"得"申請閱覽;一旦經申請,行政機關原則即"應"公開),
不公開為例外 (行政機關遇有第二項各列舉事項時,"得"為不公開之決定)
這樣解釋 (C) (D)選應該較不會被文字迷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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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當事人申請閱覽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行政機關得拒絕之
(D)當事人申請閱覽之資訊,如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有保密之必要者,應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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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B) 選也能迎刃而解了,敘述也顯然是最錯誤
(B)利害關係人不得(×)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回樓上 SHUNGHSU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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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程序法§46之規定,
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 ("得"申請閱覽),不公開為例外;
該條第二項各款係屬【例外"不需公開"】各反面列舉事項,故(D)選無誤 : )
(D)當事人申請閱覽之資訊,如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有保密之必要者,應拒絕之
回11F 張朝舜 :
不公開為例外 (行政機關遇有第二項各列舉事項時,"得"為不公開之決定)
(D)當事人申請閱覽之資訊,如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有保密之必要者,應拒絕之
無保密必要者,仍應公開;反面解釋,有保密必要(甚且明文"依法規"),則拒絕不公開,是OK的
所以這樣沒錯。
行政程序法上資訊公開,行政機關處理方式,請您記得2件事就好,不必為其文字所迷惑^ ^
人民申請後,↓ 都是依法辦事,行政機關站得住腳。只要不違背 "開放人民申請" 閱覽即可。
作法1 : 檢視法規上之條件,可公開者,即公開
作法2 : 檢視法規上之條件,不好公開,則拒絕
行政程序法 第七節 資訊公開
(A)47-II
(B)46-I
(C)46-II
(D)46-II
不客氣^ ^ 也感謝您提供一個敝人再深入思考法條的機會
法緒真的喜歡考細節中的魔鬼,不然就是典委自己題意不明生魔鬼囧
感謝6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