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請乙修繕其房屋,雙方約定應於民國(下同)105 年 3 月 20 日完工,但乙因可歸責於自己之 事由而逾期始完成工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請求減少報酬
(B)甲得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C)甲於受領工作時為保留者,乙對於遲延之結果,不負責任
(D)如以房屋修繕工作於 105 年 3 月 20 日完成為契約之要素者,甲得解除契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2), B(50), C(1226), D(686), E(0) #2354557

詳解 (共 9 筆)

#4075230
第 504 條 工作遲延後,定作人受領工作時不為保留者,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不 負責任。
51
0
#5027320

民法第502 條
Ⅰ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A)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B)
Ⅱ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D),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第504 條
工作遲延後,定作人受領工作時不為保留者,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不負責任(C)

21
0
#4131759
第 232 條 遲延後之給付,於債...
(共 9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5021302
法規名稱:民法 第 504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謹按依本法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三條之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 作,定作人得於期前解約,亦得因逾期完成而請求減少報酬,其以特定期限完成或交 付為契約之要素者,並得解除契約。惟定作人行使此種權利,必須於受領工作時聲明 保留,如不為保留,則定作人所得主張之減少報酬請求權及解除契約權,即因受領而 推定其為拋棄其權利,承攬人對於遲延之結果,自應不負責任。本條特明示其旨,蓋 又保護承攬人之利益也。
5
0
#5543107
甲於受領工作時為保留者(應修正不為保留)...
(共 8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4082155
民法232: 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
(共 24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4072760
504條
2
0
#4622199

借問一下,選項C實務上有人會不保留,然後讓承攬人不負責的嗎?
定作人當然權利越多越好,不管遲不遲延對結果一定保留、直到承攬人把責任善盡為止吧,那民法504的訂立就很費解了

1
1
#5021300

To 5F.

如果你單方面以定作人來思考,就個人單面利益最大化好像有這麼一回事

但以立法者的角度,是會考量權利平衡的。

而且你怎麼證明所有實務案例中的定作人都是你"預想的定作人"?

讓你這套說詞能夠成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