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遇有下列那一情事者,得召集臨時會?
(A)提議預算案增加支出時
(B)接受人民請願時
(C)有四分之一議員或代表之請求時
(D)有地方行政機關提出覆議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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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49), C(385), D(1375), E(0) #524535

詳解 (共 4 筆)

#793732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 ,得召集臨時會: 一、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之請求。 二、議長、主席請求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三、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D)為三十九條第四項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移送之覆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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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479
比較:地方制度法 § 34直轄市議會、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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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7981
補充:
立法院經總統之咨請或立法委員1/4以上之請求,得開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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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4379
地制法34
前項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應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之要求,或由議長、主席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延長之會期,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十日,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不得超過五日,並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召集臨時會
一、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之請求。
二、議長、主席請求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三、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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