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有關直轄市區政諮詢委員之敘述,何者正確?
(A)為有給職
(B)為監督區長而設
(C)由改制前符合資格之鄉(鎮、市)民代表出任
(D)須有村(里)長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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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132), C(1828), D(30), E(0) #524539

詳解 (共 3 筆)

#914143
(A)無給職 (B)區政相關事項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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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7257
第 58-1 條
    鄉(鎮、市)改制為區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民代表
    除依法停止職權者外,由直轄市長聘任為區政諮詢委員
    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期滿不再聘任。

區政諮詢委員職權如下:        
     一、關於區政業務諮詢事項。
     二、關於區政之興革建議事項。
     三、關於區行政區劃之諮詢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賦予之事項。

區長應定期邀集區政諮詢委員召開會議。

區政諮詢委員為無給職,開會時得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區政諮詢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二、有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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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238
地方制度法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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