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縣(市) 總預算案在會計年度開始後 3 個月內未完成審議時,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正確?
(A)逕行覈實收入與支出
(B)收入部分覈實收入,支出部分僅得履行法定支出
(C)報請內政部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於 1 個月內決定之;逾期未決定者,由內政部逕為決定
(D)報請行政院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於 1 個月內決定之;逾期未決定者,由行政院逕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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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69), C(945), D(102), E(0) #3151498
統計: A(33), B(169), C(945), D(102), E(0) #3151498
詳解 (共 3 筆)
#5940583
地制法 第40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完成審議,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就原提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於一個月內決定之;逾期未決定者,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之。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完成審議,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就原提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於一個月內決定之;逾期未決定者,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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