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機關之調查證據,下列之敘述何者錯誤?
(A)調查證據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B)基於調查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人陳述意見
(C)基於調查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提供必要之文書
(D)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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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74), B(61), C(83), D(144), E(0) #184599

詳解 (共 3 筆)

#827667
行政程序法
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第39條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第40條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第42條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
勘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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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職權調查主義: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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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證據DOs

《行政程序法》第一章 總則;第六節調查事實及證據

§36 (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A)

§37  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38 (得製作書面紀錄)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

§39 (得通知相關人陳述意見)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B)

§40 (得要求當事人、第三人提供資料)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C)

§41 (得做鑑定) 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
以書面為鑑定者,必要時,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

§42 (得實施勘驗) 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實施勘驗。(D)
勘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43 (應斟酌全部陳述及證據再為處分)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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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9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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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36 條 行政機關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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