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行政執行法第9 條關於聲明異議之規定,下列之敘述何者正確?
(A)利害關係人不得提出
(B)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C)行政執行無論任何情形,因聲明異議即應停止執行
(D)執行機關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逕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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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6609), C(252), D(623), E(0) #184603

詳解 (共 2 筆)

#474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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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

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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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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