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公務人員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九職等合格實授公務人員得自願申請降調六職等職務
(B)年終考績丙等公務人員依申訴、再申訴程序請求救濟
(C)服務機關基於國家安全考量,得拒絕公務人員之辭職申請
(D)公務人員在職病故,發給遺族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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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2), B(1660), C(517), D(70), E(0) #2097181
統計: A(322), B(1660), C(517), D(70), E(0) #2097181
詳解 (共 9 筆)
#3697750
考績考列丙等事件之救濟途徑
(1)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憲法第18條所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包括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律晉敘陞遷之權,為司法院釋字第611號解釋所揭示。而公務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法律效果,除最近1年不得辦理陞任外……,未來 3 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之升官等訓練……,於晉敘陞遷等服公職之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 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無不許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上開決議有擴大公務人員得提起司法救濟範圍之意旨。
(2) 本會(保訓會)參照上開決議意旨,以104年10月28日公保字第1041060456號函知各機關,公務人員考績(成)丙等事件,改依復審程序處理。
參考資料:
https://www.csptc.gov.tw/News_Content.aspx?n=527&s=12056
70
0
#4390010
甲等 不用救濟
乙等 申訴再申訴
丙丁 復審行政訴訟
26
4
#5533984
現行法制改為 考績評分 甲乙丙丁等 為行政處分 採復審、行政訴訟之救濟途徑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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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5477
(C)蔡英文可以拒絕蘇貞昌請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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