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公務員不服機關所為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之處分,依現行公務人員保障實務,係循下列何種程序救濟?
(A)向服務機關申訴
(B)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再申訴程序請求救濟
(C)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程序請求救濟
(D)依訴願法所定訴願程序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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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0), B(180), C(5610), D(110), E(0) #1403213

詳解 (共 10 筆)

#1459219
http://udn.com/news/story/1/1365906
公務員不服考績丙等 可提司法救濟過去公務員考績考列丙等,保訓會認為不影響公務人員的身分關係,屬機關對內部人員的管理措施,公務員僅得提出申訴、再申訴,也就是一旦保訓會做了決定,當事人不得再爭執。

不過今年8月25日最高行政法院召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指出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考列丙等,除最近1年不得辦理陞任外,未來3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的升官等訓練,對於公務人員晉敘陞遷等服公職的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意旨,應無不許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

保訓會同意聯席會議的見解,認為最高行政法院此一決議,正符合考試院擴大復審救濟範圍,保障公務人員權益的政策目標,

保訓會隨即於今年10月7日召開的委員會議中,將考績丙等事件改依復審程序審議決定,也就是公務員考績考列丙等,可向保訓會提出復審,若對結果不服可再提行政訴訟。保訓會官員表示,已經行文通知全國各機關,若有公務員不知道新規定而提了申訴、再申訴,保訓會也會改成對當事人較有利的復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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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5804

考績打乙等,仍然是申訴,再申訴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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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1813

二、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釋

在釋字785號解釋做成後,保訓會在2020年10月5日的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釋中表示:

「說明:(前略)

三、保障法第25條所稱「行政處分」,過去受歷次司法院解釋影響,尚以有「改變公務人員之身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者」為限。茲因上開標準所依司法院釋字第298號、第312號、第323號及第338號等解釋,均係因當時相關法制不完備、時空背景有其特殊性而為,惟行政訴訟法於89年7月1日修正施行,訴訟類型已多元化,以及行政程序法於90年1月1日制定施行,上開見解已無維持之必要。是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以現行法制有關「行政處分」之判斷,並未以權利侵害之嚴重與否為要件,保障法第25條所稱之「行政處分」,應與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相同之認定。據上,諸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為之獎懲、考績評定各等次、曠職核定等(詳如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均有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規範,且經機關就構成要件予以判斷後,作成人事行政行為,已觸及公務人員服公職權等法律地位,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核屬行政處分,應循復審程序提起救濟本會歷來所認應依申訴、再申訴程序提起救濟之相關函釋,與上開一覽表不合部分,自即日起不再援用。(後略)」

而根據該函釋所附的「人事行為一覽表」可知考績考列甲、乙等都已列屬於行政處分,因此未來如果公務人員不服該乙等考績的話,可向保訓會提起復審。另外核定指名商調、曠職核定、平時考時懲處/敘獎部分都已有所調整,亦必須加以注意。

參:https://medium.com/%E6%B3%95%E5%BE%8B%E7%A7%91%E6%99%AEcheck-it-out/%E5%85%AC%E5%8B%99%E4%BA%BA%E5%93%A1%E4%B8%8D%E6%9C%8D%E8%80%83%E7%B8%BE%E4%B9%99%E7%AD%89%E6%94%B9%E7%82%BA%E6%8F%90%E8%B5%B7%E5%BE%A9%E5%AF%A9-7b890baa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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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5108
乙等:申訴-再申訴丙等,丁等:復審-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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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7288
這題算是去年很新的的會議見解今年就考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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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1213
我看A跟B一樣的意思所以就先刪了,D考績打丙 所以也不是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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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2405
考績不是應該提申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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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5191
參考: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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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4698
相關考題參考:甲不服年終考績為乙,致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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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4590
丙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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