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國家賠償法之賠償程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採行協議先行程序
(B)經協議成立者,該協議書即為強制執行名義
(C)被請求賠償之機關認無賠償義務者,得於收到請求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
(D)法院得依假扣押之聲請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療養費或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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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941), C(1251), D(3454), E(0) #1403216
統計: A(38), B(941), C(1251), D(3454), E(0) #1403216
詳解 (共 10 筆)
#1450020
D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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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713
第 10 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選項A)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選項B)
第 11 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選項C)
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選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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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2423
選項(C)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被請求賠償損害之機關,認非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者,得不經協議,於收到請求權人之請求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並通知有 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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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9715
所謂假扣押,是指債權人為了保全金錢的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強制執行,聲請法院命為假扣押之裁定,並且根據該裁定來執行,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保全程序。
所謂之假處分,則是指債權人為了保全金錢請求以外的強制執行,或於爭執的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的必要,法院得依照債權人的聲請,以裁定為一定處分之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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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7300
第11條(訴訟)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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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6756
(C)被請求賠償之機關認無賠償義務者,得於收到請求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O)
國賠法細§19
被請求賠償損害之機關,認非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者,得不經協議,於收到請求權人之請求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並通知有關機關。
(D)法院得依假扣押假處分之聲請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療養費或喪葬費(X)
國賠法§11Ⅲ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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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1170
D應該是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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