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8 某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提起收容異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B)由內政部移民署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C)行政法院審理收容異議聲請事件,應訊問受收容人
(D)行政法院審理收容異議聲請事件,內政部移民署應到場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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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4), B(3769), C(548), D(989), E(0) #1403217
統計: A(584), B(3769), C(548), D(989), E(0) #1403217
詳解 (共 10 筆)
#1471002
行政訴訟法 237-10:
本法所稱收容聲請事件如下: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提起收容異議、聲請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事件。
二、依本法聲請停止收容事件。
行政訴訟法 237-11:
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A)(B)
前項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 237-12:
行政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聲請事件,應訊問受收容人;入出國及移民署並應到場陳述。--(C)(D)
行政法院審理前項聲請事件時,得徵詢入出國及移民署為其他收容替代處分之可能,以供審酌收容之必要性。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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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7327
補一下B:由「受收容人」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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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2133
第 237-11 條 n
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n條之規定。
第 13 條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
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
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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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6267
修法了~
第 237-11 條
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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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13 條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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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6115
行政訴訟法237-11
6
5
#585452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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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5810
以受收容人之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不適用 以原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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