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合議裁判案件之評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裁判之評議,於裁判宣示前均不公開
(B)評議時,由資深法官先陳述意見
(C)案件之當事人,得於裁判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
(D)案件之當事人,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評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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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 B(16), C(188), D(490), E(0) #2436140
統計: A(151), B(16), C(188), D(490), E(0) #2436140
詳解 (共 5 筆)
#4259940
A) 第103條(評議不公開) 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
B) 第104條(發表意見之次序) 評議時法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資淺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
C+D) 第106條(評議之記載與守密)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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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5459
法院組織法第103條
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
法院組織法第104條
評議時法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資淺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
法院組織法第106條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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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7064
第 103 條
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
第 104 條
第 104 條
評議時法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資淺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
第 106 條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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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6028
(A)裁判之評議,於裁判宣示前均不公開(X;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
(B)評議時,由資深法官先陳述意見(X;以「資淺」者為先陳述意見。補充:審判長排最後)
(C)案件之當事人,得於裁判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X;「裁判確定」後得聲請閱覽評議意見)
(D)案件之當事人,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評議意見(O;僅得閱覽)
(B)評議時,由
(C)案件之當事人,得於
(D)案件之當事人,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評議意見(O;僅得閱覽)
法院組織法 第 106 條 (評議之記載與守密)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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