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有關地方法院法庭、法官職等及法官助理之設置之敘述,何者正確?
(A)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及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
(B)地方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有必要時,也可設專業分院
(C)地方法院實任法官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員額,不得逾地方法院法官總額三分之一
(D)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2), B(152), C(74), D(488), E(0) #2436134
統計: A(172), B(152), C(74), D(488), E(0) #2436134
詳解 (共 8 筆)
#4421065
第12條(地方法院法官職等及法官助理之設置) 地方法院置法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試署法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候補法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實任法官繼續服務十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繼續服務十五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前項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員額,不得逾地方法院實任法官總額三分之一。C 第二項晉敘法官之資格、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審查程序及限制不得申請晉敘情形等事項之審查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司法院因應地方法院業務需要,得調候補法官至地方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 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A 候補法官調地方法院辦事期間,計入其候補法官年資。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10
0
#5496998
第 12 條
地方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
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第 14 條
地方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
第 14-1 條
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及暫行安置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
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6
0
#4768099
第 14-1 條
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
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
法院。
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前二項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
法院。
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前二項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5
0
#6294025
(C)
法官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法官不列官等、職等,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關於法官職務列等及第二項至第四項有關
職等晉敘之規定。
0
0
#6147165
B選項中的行政訴訟庭 依照現在法條 也沒有了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