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院長應聽取相關庭長、法官意見後,決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與代理次序
(B)司法年度,每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C)各級法院及分院之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D)辦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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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6), B(29), C(93), D(196), E(0) #2436150

詳解 (共 6 筆)

#4800626
法院組織法第79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辦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
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法院組織法第77條
司法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法院組織法第78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與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之處務規程,分別由司法院與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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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7654
(A)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院長應聽取相關庭長、法官意見後,決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與代理次序(X;由會議決定)
(B)司法年度,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O)
(C)各級法院及分院之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O)
(D)辦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O)

法院組織法 第 79 條 (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之預定)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辦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
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法院組織法 第 77 條 (司法年度)
司法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法院組織法 第 78 條 (處務規程)
各級法院及分院與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之處務規程,分別由司法院與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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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0473
會議->預定
變更預定->徵詢

第 79 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辦理民事、刑事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
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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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8704
第79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辦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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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7190
第 77 條
司法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79 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辦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
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第 78 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與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之處務規程,分別由司法院與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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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5209
(A)第79條第一項:要舉行會議。徵詢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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