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立法院提出之我國領土變更案,下列程序何者不正確?
(A)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B)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附議
(C)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
(D)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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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2162), C(58), D(89), E(0) #184804
統計: A(135), B(2162), C(58), D(89), E(0) #184804
詳解 (共 7 筆)
#417085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五項)。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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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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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8195
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 1/4 四分之一之提議, 3/4 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 3/4 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174條之規定。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 1/4 四分之一之提議, 3/4 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 3/4 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174條之規定。
立委
1/4提
3/4出席
出席3/4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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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322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2&flno=1
憲法增修條文 第 1 條
I.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3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4條、第174條之規定。
II. 憲法第25條至第34條及第135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2&flno=12
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 1/4 四分之一之提議, 3/4 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 3/4 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174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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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834
看成正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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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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