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立法院提出之我國領土變更案,下列程序何者不正確?
(A)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B)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附議
(C)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
(D)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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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2162), C(58), D(89), E(0) #184804

詳解 (共 7 筆)

#417085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五項)。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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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584

 

憲法增修條文

第 1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 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 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 12 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 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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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8195
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 1/4 四分之一之提議, 3/4 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 3/4 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174條之規定。


立委
1/4提
3/4出席
出席3/4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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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322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2&flno=1

憲法增修條文 第 1 條


I.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3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4條、第174條之規定。

 

II. 憲法第25條至第34條及第135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2&flno=12

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 1/4 四分之一提議3/4 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委員 3/4 四分之三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174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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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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