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1 號解釋,保安處分應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權之原理及刑法之保護作用,其法律規定內容,應受何種原則之規範?
(A)罪刑法定主義
(B)罪疑唯輕原則
(C)比例原則
(D)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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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3), B(32), C(971), D(554), E(0) #184810

詳解 (共 10 筆)

#793495
法律規定內容:比例原則
審判準則:罪刑法定主義
逮捕程序: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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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329

保安處分涉及人身自由限制,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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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486
釋字471

保安處分之措施亦含社會隔離拘束身體自由之性質,其限制人民之權利,實與刑罰同,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權之原理及刑法之保護作用,其法律規定之內容,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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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525
保安處分是在已經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進行,所以不用再次討論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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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769

wiki: 保安處分是屬於刑法刑罰學中以替代自由刑之方式,避免犯罪行為人再犯措施的總稱,例如要求犯罪人進行強制治療,或是將犯罪之青少年交付保護管束。 感化教育(三年以下)、監護處分(五年以下)、禁戒處分(一年以下)、強制工作(三年以下)、強制治療(治癒為止)、保護管束(三年以下)、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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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184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在犯特定規定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一律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以下何者為大法官之見解?
(A)此種保安處分之措施含有社會隔離、拘束身體自由之性質,故其規定之內容,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
(B)此乃為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之生命財產所必須,與比例原則未有牴觸
(C)強制工作旨在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 並未牴觸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
(D)與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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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027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1號解釋,保安...
(共 6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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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851
所以不受罪刑法定主義制約??  隨便拘束人之自由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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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2972
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將來之危險性(特別預防/防衛)所為拘束其身體、自由等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
"一律"強制工作(保安處分),違反比例原則

現行刑法關於保安處分,分七種:

1. 感化教育處分:感化教育3年以下 // 未滿14歲  

2. 監護處:處分期間5年以下(可執行,也可執行) // 精神障

3. 禁戒處分:期間1年以下(執行) // 毒品酗

4. 強制工作處分:期間3年以下(執行) // 竊盜、強盜、欺詐,遊蕩懶惰成習

110 年 12 月 10 日釋字第 812 號解釋

釋字第 812 號解釋已宣示第 9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前段規定(即強制工作制度),自

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因此,「強制工作」已非刑法之保安處分。

5. 治療處分(執行"期滿")身心治療性妨害   

6. 保護管束處分 (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假釋出獄者

7. 驅逐出境處分 (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執行) // 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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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4263

#471 強制工作不問情節輕重與必要,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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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82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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