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憲法第8 條第1 項所規定之「司法機關」和憲法第77 條規定之「司法機關」所指之範圍:
(A)前者較寬
(B)後者較寬
(C)完全相同
(D)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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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4), B(124), C(105), D(16), E(0) #184818

詳解 (共 4 筆)

#1542667

樓上的概念並無錯誤,我在此做些補充。

司法機關又分為,狹義與廣義兩種:

一、狹義之司法機關

專指憲法77條所規定之司法機關,其內容包括掌理民事、刑事之普通法院、掌理行政訴訟之行政法院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註:其他狹義之司法機關尚有如憲法七八條統一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命令的大法官會議、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的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政黨違憲解散事項的憲法法庭、處理法官懲戒的職務法庭與司法院下轄的兩個專業法院(智慧財產法院二審開始、少年及家事法院一審開始),皆屬於狹義司法的範疇)


二、廣義之司法機關

指上述之司法機關以外,上包括行使國家檢察權之檢察機關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的司法機關即是採取廣義司法機關說。

根據大法官釋字392號之解釋文便可證明:

司法權之一之刑事訴訟、即刑事司法之裁判,係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其審判乃以追訴而開始,追訴必須實施偵查,迨判決確定,尚須執行始能實現裁判之內容。是以此等程序悉與審判、處罰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偵查、訴追、審判、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其間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執行」之檢察機關,其所行使之職權,目的既亦在達成刑事司法之任務,則在此一範圍內之國家作用,當應屬廣義司法之一。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司法機關」,自非僅指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司法機關而言,而係包括檢察機關在內廣義司法機關。

綜上所述,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司法機關確實在範圍認定上較憲法七十七條之司法機關認定較。惟,應注意的是,第八條第一項後段所稱之具有審問權法院不包括檢察機關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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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872
第八條包含檢察機關 第77條就真的只是司法機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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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62
釋字第392號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司法機關」,自非僅指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司法機關而言,而係包括檢察機關在內之廣義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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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336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VS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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