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
(B)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C)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
(D)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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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228), C(296), D(2416), E(0) #960020
統計: A(127), B(228), C(296), D(2416), E(0) #960020
詳解 (共 4 筆)
#118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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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329
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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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6390
補充:公務人員俸給法第6條
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八 職等本俸四級。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六 職等本俸三級。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敘委任第五 職等本俸五級。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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