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有關隱私權保障之敘述,何者錯誤?
(A)隱私權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但仍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
(B)隱私權受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
(C)憲法對隱私權之保障應採絕對保障,國家不得作任何之限制
(D)隱私權係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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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22), C(822), D(7), E(0) #249373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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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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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資訊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

隱私權被視爲一種人格權並受到法律保護,是現代法律制度的産物。隨著資訊時代的來臨,人們越來越需要在紛亂蕪雜的環境中保留自己內心世界的安寧,隱私權也就逐步成爲人們的一種基本需求。今天,隱私權已經成爲公民保持人格尊嚴和從事社會活動所不可缺少的條件之一。

《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規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其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規定:1、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非法攻擊。2、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依據 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293號(民國 81 年 03 13

爭點:議會得要求銀行提供放款資料?

解釋文

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銀行對於顧客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旨在保障銀行之一般客戶財產上之秘密及防止客戶與銀行往來資料之任意公開,以維護人民之隱私權

 

依據 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509號(民國 8977

爭點:刑法誹謗罪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依據 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535號(民國 901214

爭點: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依據 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603號(民國 94928

爭點:戶籍法第8條第23項捺指紋始核發身分證規定違憲?

解釋文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 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 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而國民身分證發給與否,則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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