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姓名權屬下列何種權利?
(A)財產權
(B)生存權
(C)人身自由
(D)人格權
統計: A(52), B(30), C(135), D(9367), E(0) #249376
詳解 (共 1 筆)
依據 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15. 姓名權屬下列何種權利? (A)財產權 (B)生存權 (C)人身自由 (D)人格權。
答案D
解析:
(1)人格權是非財產權的一種,指與人的存在價值或尊嚴有關之權利。
人格權的特質:不可拋棄性、不可移轉性、不可侵害性,是inalienable entitlements 的概念。
在民法上:
分為一般人格權與特別人格權。特別人格權是一般人格權中,一項隨時空推進,認為需要特別彰顯名稱予以保護之非財產權。簡單說,在民法上有特別具名的人格權,即是特別人格權,未具名者,即是一般人格權。
區別一般人格權與特別人格權之重點在於,損害情節程度不同,進而影響能否請求慰撫金,也就是說,特別人格權僅受侵害,即可請求慰撫金。但一般人格權,必須是侵害情節重大時,才能請求賠償慰撫金。
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即是指一般人格權。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即是特別人格權。
(2)傳統上認為姓名權是人格權的一種。人格權包括維護個人人格的完整性與不可侵犯性,在各種法領域中都受到重視,保護姓名權的法源略有:憲法、刑法、民法、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商標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姓名條例。
民法第19條: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