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案例,何者不構成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章之犯罪?
(A)甲偽造關係乙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
(B)甲藏匿脫逃之受刑人乙
(C)甲湮滅關係自己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
(D)甲意圖犯藏匿乙之罪而頂替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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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1), B(92), C(6563), D(469), E(0) #1808976
統計: A(821), B(92), C(6563), D(469), E(0) #1808976
詳解 (共 10 筆)
#2981487
淹滅自己證據 屬無期待可能性 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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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8721
(C)錯誤 甲湮滅關係自己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
難以期待犯人不掩蓋自己的罪行,無期待可能性,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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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2335
C沒罪喔喔。24年上字4974例,自己隱避不成立犯罪,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自己隱避亦在不罰之列;165條煙滅刑事證據採相同解釋,原因在於都是基於期待可能性考量,罰了有悖人之常情 。 但是168條偽證罪,教唆他人替自己偽證,要罰!因為168條與164條罪質不同,無法引用作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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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2812
選項A的「關係」二字該如何理解
到底是法律用字還是贅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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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0059
淹滅自己證據 屬無期待可能性 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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