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者不會構成妨害電腦罪章之犯罪?
(A)甲借用朋友筆電發現其未登出帳號密碼而代其登出
(B)乙散布病毒程式使公務機關電腦變慢
(C)丙刪除機場內供人使用之電腦內之應用程式
(D)丁植入木馬程式取得他人電腦內之信用卡帳號及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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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67), B(76), C(497), D(80), E(0) #1808979
統計: A(7367), B(76), C(497), D(80), E(0) #1808979
詳解 (共 6 筆)
#2904378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D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C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B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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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9363
B應該適用361條吧→(B)乙散布病毒程式使公務機關電腦變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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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2760
個人覺得佳解有誤 D應討論第360條
(B)乙散布病毒程式使公務機關電腦變慢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C)丙刪除機場內供人使用之電腦內之應用程式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D)丁植入木馬程式取得他人電腦內之信用卡帳號及密碼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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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0077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D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C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B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D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C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B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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