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以下何種錯誤原則上不得撤銷:
(A)動機錯誤
(B)表示錯誤
(C)內容錯誤
(D)傳達錯誤(註§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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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8), B(74), C(87), D(78), E(0) #252621

詳解 (共 4 筆)

#487541

88 :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89 :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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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0846
《動機錯誤》 .民法§88條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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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5504
二樓沒分段看了好痛苦


《動機錯誤》 .

民法§88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錯誤。 .

特 徵:(同一性並無錯誤)乃意思表示之緣由錯誤,亦即對於人或物之同一性並無錯誤認識。但對此一人之資格條件、物之性質、品質有所誤認。 .

效 力:  
→原則上:單純動機錯誤不得撤銷。       
動機錯誤,不影響意思表示,為保障相對人信賴。  
→例外:重大動機錯誤,交易上重要時可撤銷(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須表意人無過失,始得撤銷。 .

舉 例:  
→例如:認為房地產將大漲而投資,實則空穴來風。  

→例外:(即動機錯誤例外可撤銷之情形):   
⊙當事人資格錯誤(誤甲幼稚園老師有五年經歷,實為一年)。   
⊙物之性質錯誤( 誤假畫為真品,實為膺品)。 .

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分為  
→當事人資格之錯誤:交易上認為重要者,法律行為得撤  
→物之性質之錯誤:交易上認為重要者,法律行為得撤銷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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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2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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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27098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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