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種情形,當事人得以其所生效果對抗善意第三人?
(A)被脅迫之人撤銷其意思表示
(B)法人限制其董事之代表權
(C)法定代理人撤銷對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之允許
(D)妻限制夫之日常家務代理權(註§92 §107 §85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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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6), B(83), C(115), D(87), E(0) #252625
統計: A(916), B(83), C(115), D(87), E(0) #252625
詳解 (共 4 筆)
#894700
B若改成剝奪其代表權,所生效果得對抗善惡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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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4672
(A)第92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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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第27條 第3項
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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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第85條 第2項
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銷或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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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第1003條:
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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