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前往乙泡沫紅茶店喝下午茶,發現杯底有異物。甲隨即前往櫃台理論,店員在聽完甲的抱怨後,將放置於收銀台後方且非消費者所得預見之小立牌,出示給甲過目,立牌上清楚標示「銀貨兩訖,風險自負,一切紛爭,概不負責」等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該立牌置於收銀台後方,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故該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
(B)該立牌因屬定型化契約條款,所以甲應受該條款之拘束
(C)儘管該立牌置於消費者不易預見之處,但該立牌既已清楚標示,則乙泡沫紅茶店不須負責
(D)因立牌上已清楚標示「銀貨兩訖,風險自負,一切紛爭,概不負責」等語,故甲僅於尚未結帳前,始可向乙泡沫紅茶店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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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93), B(145), C(81), D(251), E(0) #549239

詳解 (共 8 筆)

#937894
消保法第十二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1.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2.條款與其所排除不於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指顯相矛盾者。3.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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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8682
消費者保護法14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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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041
即使放在顯而易見的地方,這種事先免除責任的約定應該也是無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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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4704


(共 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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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9065

個人認為應該這題應該用消費者保護法17條3項2款,畢竟紅茶沒有異物應該是業者的責任,A選項的理由有點怪,不過BCD明顯是錯的。

 

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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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8817

即使放在顯而易見的地方,該定型化契約條款仍然有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消費者可主張該告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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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899
選項C 違反該條互惠平等原則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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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135

為何c錯呢??

有人可解嗎?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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