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下列對人民集會自由權利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擬在某縣轄內遊行,其活動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轄區,該主管機關為各警察分局
(B) 集會遊行如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得不予許可
(C) 集會、遊行不得在總統府及其週邊範圍舉行
(D) 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活動,須依集會遊行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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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8), B(317), C(1787), D(442), E(0) #319857

詳解 (共 10 筆)

#252268


集會遊行法

第 3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 () 警察局。

第 4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第 6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第 8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

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者,以室外集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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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858
4F
並非此原因
選項B是違憲的
釋字第 445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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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856
樓上 後面有但書  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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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3976

我的理解是: 

(B)集會遊行如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得不予許可 

許可 是事前審查,集會內容不得事前審查,但得事後禁止 (如6F說的危險狀況)


第 4 條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集會遊行法已有明定

455 宣布違憲的,是因為原本法條『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有放在第11條事前審查的部分 (也有在第4條),

而法官認為 人民要集會前,內容要事先跟政府報備,有違表現自由,

換句話說,只有11條因 內容事前審查 被宣布違憲而刪。


修法後,仍有第4條『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這法條,比較像是事後禁止要件。


有錯還請前輩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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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6112
(B)哪裡有問題了?..

5F貼的J.445號解釋令不是已經講明了它欠缺具體明確、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意旨不符嗎!? 它被宣告違憲、是不對的;題目所問世以下何者正確,(B)不可以選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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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344
不解,(C)如果是對的話,歷年來很多集會遊行都在凱達格蘭大道上舉辦不是嗎?
這點又該怎麼解釋? 還是凱達格蘭大道不算總統府周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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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650
博愛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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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550
…如果主張馬列氏之共產主義,並欲以暴力推翻體制,以達到共產主義之目的而積極進行組織者,顯然已超越集會、遊行權利之內在限制,當可另立特別法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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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406
原則不能,例外可(洪案 或紅衫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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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137
C不能算錯喔,但書不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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