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依「教師法」之規定,學生輔導與管教辦法,應由下列何者負責訂定?
(A)教育部國教署
(B)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C)各校校務會議
(D)各校教師會與家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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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9), B(343), C(1565), D(26), E(0) #1828406
統計: A(579), B(343), C(1565), D(26), E(0) #1828406
詳解 (共 4 筆)
#2901012
第 17 條nn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nn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nn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nn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nn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nn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nn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nn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nn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nn九、擔任導師。
nn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nn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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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3608
第 17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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