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依藥師法規定,掌管撤銷藥師執業執照的機關為:
(A)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B)當地治安單位
(C)當地藥師公會
(D)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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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8), B(3), C(79), D(172), E(0) #346781

詳解 (共 2 筆)

#896233

藥師法

第 25 條 本法所定警告、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或廢止藥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 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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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006
申請&撤銷
執業執造  地方
藥師證書  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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