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對本已具有自殺決意之人,提供助力以協助其完成自殺行為,此稱之為:
(A)教唆自殺
(B)承諾自殺
(C)囑託自殺
(D)幫助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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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108), C(250), D(4835), E(0) #1293327
統計: A(114), B(108), C(250), D(4835), E(0) #1293327
詳解 (共 2 筆)
#1349423
刑法第275條第1項加工自殺罪所處罰的行為有4種:
1. 教唆他人使之自殺:是指本來沒有自殺意思之人,經行為人的誘發使其萌生自殺之意並進而為自殺之行為。
2. 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是指他人已有自殺意思,行為人從旁給予物質、精神、動作或言語上之助力,以遂其自殺意願達成之行為。
3. 受被害人囑託而殺之:乃行為人受原有自殺意思之人直接囑託,進而對之實施殺害行為,囑託須出於被害人自由之意思決定,而以直接、主動、明確、真摯之表示。
4. 得被害人承諾而殺之:獲得被害人自由決定之同意下,進而加以殺害之行為;所謂承諾指被動地、明確而真摯之同意表示。
1. 教唆他人使之自殺:是指本來沒有自殺意思之人,經行為人的誘發使其萌生自殺之意並進而為自殺之行為。
2. 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是指他人已有自殺意思,行為人從旁給予物質、精神、動作或言語上之助力,以遂其自殺意願達成之行為。
3. 受被害人囑託而殺之:乃行為人受原有自殺意思之人直接囑託,進而對之實施殺害行為,囑託須出於被害人自由之意思決定,而以直接、主動、明確、真摯之表示。
4. 得被害人承諾而殺之:獲得被害人自由決定之同意下,進而加以殺害之行為;所謂承諾指被動地、明確而真摯之同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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