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A 亮出開山刀擋住 B 去路,喝令 B 交出財物,B 未為任何抵抗即行交出口袋中之現款,請問 A 應成立何罪?
(A)加重搶奪罪
(B)恐嚇取財罪
(C)準強盜罪
(D)加重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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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 B(591), C(175), D(2062), E(0) #1293334
統計: A(172), B(591), C(175), D(2062), E(0) #1293334
詳解 (共 10 筆)
#1432562
第330條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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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4163
(C) 準強盜罪:須經「著手搶奪or竊盜之施行」,而「為了防護贓物、脫逃而施暴」,且「使人難以抗拒」。
(B) 恐嚇取財罪(D) 加重強盜罪:
實務上,乃以「抗拒程度」區分:
使被害人「難以抗拒」:強盜罪
使被害人「尚未達難以抗拒」:恐嚇取財罪
學說上,乃以「時間先後」區分:
以「現在」之強暴脅迫:強盜罪
以「將來」之惡害通知:恐嚇取財罪
實務上,乃以「抗拒程度」區分:
使被害人「難以抗拒」:強盜罪
使被害人「尚未達難以抗拒」:恐嚇取財罪
學說上,乃以「時間先後」區分:
以「現在」之強暴脅迫:強盜罪
以「將來」之惡害通知: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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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7396
依題示,A並無恐嚇(發出惡害通知,令被害人感到恐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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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5384
回9F大大
因為搶奪,是要【趁人不備】,本題是【致使被害人無法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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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5800
恐嚇取財罪 vs. 強盜罪
無法達到致使不能抗拒,以交付財物,則成立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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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8088
請問為何不是加重搶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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