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甲於深夜以鐵撬撬開乙家的鐵捲門入內行竊,當甲進入屋內開始翻箱倒櫃搜尋財物時,驚醒正在睡夢中的乙。甲、乙兩人撞見之後,即刻扭打成一團,後來乙被重擊腦部,昏厥過去,於是甲從 容地搜刮了數萬元財物之後,才離去。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A)依搶奪罪論處
(B)依準 強盜罪論處
(C)依強盜罪論處
(D)依加重強盜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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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5), C(4), D(19), E(0) #3176321

詳解 (共 1 筆)

#6057364

(一)依照題意,甲用鐵撬撬開乙家的門行竊,並搜尋財物,已經成立§321(加重竊盜罪)第一項 第一款之「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


(二)而後撞見乙,甲重擊乙的腦部昏厥,甲再搜刮財物後離開,成立§329(準強盜罪)。

(三)又依照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523號判例意旨,「刑法§329以強盜論,即以強盜罪相當條文處罰之意,並非專指§328第一項之強盜論,即§329以強盜論者,亦包含之,若準強盜罪有§321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自應以§330論處」。

(四) 基此,甲應成立§330。

(我是這樣想的啦,因為甲本來就成立§329了嘛,啊他有拿鐵橇這件事成立§321第一項第一、三款的「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持有兇器」,啊依照實務見解,他就會成立§330這樣~)
*有錯的話再麻煩跟我說嗚嗚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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