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甲與乙訂立A車買賣契約,約定由乙先給付全部價金,甲在7日內交付A車。惟訂約後,甲之財產突然明顯大幅減少,乙擔心甲屆期無法履行其債務,因此拒絕給付價金。試問乙所行使之權利為下列何者?
(A)不安抗辯權
(B)同時履行抗辯權
(C)契約解除權
(D)撤回權
統計: A(62), B(7), C(12), D(1), E(0) #3495382
詳解 (共 3 筆)
此題涉及民法的哪編:
本題涉及雙務契約中的履行抗辯權,特別是在有先後履行次序時的特殊情況,屬於民法債編總論中「債之效力」的核心概念。
正確答案為 (A) 不安抗辯權。
理由說明:
本題的關鍵在於契約約定了「先後履行次序」,以及在訂約後,應後為給付之一方(甲)的財產狀況發生了惡化。
-
排除同時履行抗辯權:
-
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264)的適用前提是,雙方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在履行上沒有先後次序,應同時履行。
-
本案中,契約明確約定由「乙先給付全部價金,甲在7日內交付A車」,這是有先後履行次序的約定。因此,應先為給付的乙,原則上不能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故 (B) 錯誤。
-
-
適用不安抗辯權:
-
不安抗辯權(民法§265)正是為了解決本案這種情況而設的制度。
-
依據民法第 265 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
我們來檢視本案是否符合不安抗辯權的要件:
-
應先為給付者: 乙應先給付價金。
-
他方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 甲的財產在訂約後「突然明顯大幅減少」。
-
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 乙因此「擔心甲屆期無法履行其債務」。
-
-
本案完全符合不安抗辯權的所有要件。因此,乙可以行使此權利,暫時拒絕給付價金,直到甲提出對待給付(交付 A 車)或提供相當的擔保為止。
-
-
(C) 契約解除權: 契約解除權通常是在對方已發生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等實際違約情況時行使。在本案中,甲的履行期(收到價金後 7 日內)尚未屆至,並未發生實際違約。乙所行使的是暫時「拒絕自己給付」的抗辯權,而非終結整個契約關係的解除權。
-
(D) 撤回權: 撤回權通常是指在契約成立前,撤回要約或承諾。本案中契約已經成立,故無撤回權可言。
結論:
乙所行使的權利,其法律性質為不安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