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何?
(A) 2%
(B) 5%
(C) 15%
(D)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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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660), C(33), D(12), E(0) #1893895
統計: A(39), B(660), C(33), D(12), E(0) #1893895
詳解 (共 5 筆)
#3471137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第 11 條 )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營業
稅稅率如下:
一、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稅率。 二、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中
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
入之稅率為百分之一。
三、前二款以外之銷售額稅率為百分之二。
前項非專屬本業及銀行、保險本業之範圍,由財政部擬訂相關辦法,報行
政院核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三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款稅率百分之二以內
之稅款,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其運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營業稅稅款依前項規定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期間,行政院應確實依財政
收支劃分法規定,補足地方各級政府因統籌分配款所減少之收入。嗣後財
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從其規定。
稅稅率如下:
一、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稅率。 二、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中
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
入之稅率為百分之一。
三、前二款以外之銷售額稅率為百分之二。
前項非專屬本業及銀行、保險本業之範圍,由財政部擬訂相關辦法,報行
政院核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三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款稅率百分之二以內
之稅款,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其運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營業稅稅款依前項規定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期間,行政院應確實依財政
收支劃分法規定,補足地方各級政府因統籌分配款所減少之收入。嗣後財
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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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7955
那典當業現在也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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