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偏鄉、離島或原住民族地區,辦理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招收幼兒以多少人為限?
(A)15 人
(B)20 人
(C)25 人
(D)無限制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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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9), B(549), C(190), D(2092), E(0) #439040
統計: A(1459), B(549), C(190), D(2092), E(0) #439040
詳解 (共 10 筆)
#977897
已改成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
第 2 條
採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方式,對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以下
簡稱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應考量下列因素
:
一、幼兒生活及學習活動之需要。
二、近便性、安全性、經濟性及永續性。
三、地區性資源條件及生活文化習慣。
四、民間組織資源及在地人力參與之程度。
五、在地居民與家長之意願及社區自治精神。
六、地區與人文特色之延續及發展。
第 3 條
離島、偏鄉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設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幼
兒教保服務:
一、村(里)內未設有公、私立幼兒園,且因地理條件限制,難以覓得符
合幼兒園設立要件之場地及教保服務人員。
二、村(里)內已設有公、私立幼兒園者,因地理條件限制,幼兒難以至
該幼兒園接受教保服務。
為提供原住民族幼兒學習其族語、歷史、文化機會及發揮部落照顧精神,
得設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幼兒教保服務;其招收具原住民身分之
幼兒及二親等內任一直系血親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合計應達招收幼兒總人
數百分之八十以上。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
第 2 條
採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方式,對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以下
簡稱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應考量下列因素
:
一、幼兒生活及學習活動之需要。
二、近便性、安全性、經濟性及永續性。
三、地區性資源條件及生活文化習慣。
四、民間組織資源及在地人力參與之程度。
五、在地居民與家長之意願及社區自治精神。
六、地區與人文特色之延續及發展。
第 3 條
離島、偏鄉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設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幼
兒教保服務:
一、村(里)內未設有公、私立幼兒園,且因地理條件限制,難以覓得符
合幼兒園設立要件之場地及教保服務人員。
二、村(里)內已設有公、私立幼兒園者,因地理條件限制,幼兒難以至
該幼兒園接受教保服務。
為提供原住民族幼兒學習其族語、歷史、文化機會及發揮部落照顧精神,
得設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幼兒教保服務;其招收具原住民身分之
幼兒及二親等內任一直系血親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合計應達招收幼兒總人
數百分之八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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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636673
現在的法條已經沒有規定 30人為限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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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7899
第 20 條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依下列規定配置服務人員:
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每八人應置服務人員一人,不足八人
者,以八人計;招收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教保服務
時,亦同。
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十五人應置服務人員一人,不
足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依下列規定配置服務人員:
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每八人應置服務人員一人,不足八人
者,以八人計;招收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教保服務
時,亦同。
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十五人應置服務人員一人,不
足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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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1064
| 法規名稱: | 社區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
n第 2 條n 採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方式,對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n以下簡稱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應考量下列n因素:n
一、幼兒生活及學習活動之需要。n
二、近便性、安全性、經濟性及永續性。n
三、地區性資源條件及生活文化習慣。n
四、民間組織資源及在地人力參與之程度。n
五、在地居民與家長之意願及社區自治精神。n
六、地區與人文特色之延續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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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2880
如果法規修改的話
應該是修改答案
不是直接修改選線吧
因為(D)選項本來就是 30 人
應修改答案為(E)以上皆非
或刪除此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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