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為某營利社團法人 A 公司之董事兼代表人,以 A 公司名義邀請乙投資入股,乙遂於 114 年 3 月間將新臺幣 1,000 萬元匯入 A 公司指定帳戶。嗣後乙發現 A 公司早已停業,遂撤銷投資契約。試問乙欲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時,應向何人行使?
(A)乙得向甲及 A 公司均主張給付型不當得利
(B)乙僅得向甲主張給付型不當得利
(C)乙僅得向 A 公司主張給付型不當得利
(D)乙得向甲主張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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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0), C(3), D(3), E(0) #3960702

詳解 (共 1 筆)

#7497208
這題官方公佈的正確答案是 (C)
這是一題考查民法不當得利中「給付型不當得利之當事人認定(給付關係相對性)」的經典法理題。這題的關鍵在於:乙是把錢匯給「A 公司」,在法律上乙是向 A 公司做出給付;既然契約撤銷了,乙就只能向「A 公司」要回這筆錢,這叫做「在誰與誰之間移轉,就由誰向誰討回」!
以下為您詳細解析:
  • (A) 乙得向及 A 公司均主張: 錯誤
    • 邏輯: 甲雖然是董事,但他只是 A 公司的「代表人」,甲的行為在法律上直接等同於 A 公司的行為。乙的 1,000 萬元是匯到 A 公司的指定帳戶,並非甲的口袋,因此甲並未取得這筆不當得利,乙不能向甲主張給付型不當得利。
  • (B) 乙僅得向甲主張給付型不當得利: 錯誤
    • 邏輯: 同上,甲只是經手或代表 A 公司出面,並非實際的法律關係當事人,不當得利的受利益人是 A 公司而非甲。
  • (C) 乙僅得向 A 公司主張給付型不當得利: 正確 (本題答案)
    • 法理依據: 依據民法上「給付型不當得利」的基礎理論,當初是誰因為什麼契約關係「給付」給誰,當該契約被撤銷而無法律上原因時,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就只能在該給付關係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給付關係相對性)。
    • 邏輯: 乙是因為投資契約而將 1,000 萬元給付予 A 公司。雖然甲是代表 A 公司出面,但契約主體和收錢的人都是 A 公司。現在乙撤銷了投資契約,導致 A 公司收這筆錢失去法律上原因,因此乙「僅得」向 A 公司主張給付型不當得利。
  • (D) 乙得向甲主張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錯誤
    • 邏輯: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通常適用於侵權行為(如無權處分、無權使用他人之物等財貨不當移轉)。本案中,1,000 萬元完全是透過乙自願匯款的「給付」行為產生的,屬於純粹的給付型不當得利,根本沒有非給付型不當得利的適用空間。

筆記
「給付型不當得利,冤有頭債有主!契約跟誰簽、錢匯給誰,無效後就找誰要!」
只要在題目中看到因為「契約撤銷、無效」而要討回已經給付的財產(不當得利),請求對象絕對是契約的相對人(A 公司),即使代表人()用詐欺手段引誘,只要錢是進公司帳戶,就不能對甲主張不當得利(但可另依民法 §28、§184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為什麼大家會選A?(盲點拆解)
考生們在這裡犯了一個嚴重的法理錯誤:把「侵權行為的連帶賠償」跟「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搞混了!
  1. 如果是告「侵權行為」:
    甲身為董事代表公司詐欺,乙確實可以依民法第 28 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要求甲與 A 公司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 A 和甲都要負責)。
  2. 但題目限定要主張「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民法第 179 條)的靈魂在於「給付關係的相對性」,白話來說就是:「誰收了這筆錢,無效後就只能找誰要」。1,000 萬元是匯入 A 公司的帳戶,甲個人在法律上並沒有拿到這筆錢(沒有受有利益)。因此,一旦投資契約被撤銷,乙「僅得」向 A 公司主張不當得利,絕對不能向甲主張給付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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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502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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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AI有餵過法規條文★★★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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